以“退房”的方式来结局
房价一波接一波地下跌,近日搜房网一专题:珠三角房价回到“解放前”的报道调查结果,目前东莞镇区的住宅均价已经跌破4000元/平方米。如果你是2008年前买的房子,以当时房管网公布的房价均价为6000元/平方米来计算,现时房价至少下跌了40%,在资产严重缩水的情况下,买贵楼业主如何将自己的损失减至最低呢?集体向开发商讨补偿差价?NO!开发商会以补差价没有法律依据而坚决回绝的。就算闹得对开发商销售房子有一定的影响,也得需要消耗你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得不偿失的。
现在机会来了,只要买贵楼业主房屋还没有交付使用,根据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分开一页合同附件的第七条规定:出卖人因买受人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九十天仍不能付清应付价款而解除合同的、以及买受人在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下要求解除合同以及其他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买受人按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在三十天内从买受人已付价款中扣除违约金,剩余款项退还给买受人。
也就是说,业主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单方面“根本违约”,只需要付出房款的10%作为违约赔偿金,业主就可以三十天内拿回房款的90%。在现时房价一路下滑40%的情况下,就算你把退回的90%房款再购进一套也赚了30%!
开发商方面,面对业主的“讨差价补偿”以无法律依据可以顽固地回绝。但面对负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开发商不能逃避,只好面对现实。
开发商得到退房者的10%“违约金”远不够运作的费用的,如果这条款在房价节节攀升的年代,开发商是非常乐意,而且也是其利益的保护手段,买贵楼业主正是在房价高峰期并且对房价预期大涨的时期所签的合同,“幸运”买贵楼业主就是这样的环境下,开发商留下了一个可突破性的缺口。